聘請外傭條件及資格
聘請外傭條件及資格
僱主需提供足夠經濟能力文件以作僱用傭工。以一般情況來說,僱用一名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
僱主與傭工必須確保簽訂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入境處文件:ID407) 及所需文件以作申請用。
僱主必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4,870元)。另外 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236元)。
僱主必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僱主及傭工均無已知的不良記錄「僱主必須為 香港永久性居民」。
僱主必須清楚明白傭工只可在標準有效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與傭工必須簽訂香港入境處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香港入境事務處
僱主香港身份証副本(影印本)
僱主經濟證明副本
最近3個月銀行自動轉賬薪金紀錄,每月收入港幣$15,000以上
近6個月之銀行定期或活期存款証明(港幣$350,000或以上)
銀行發出資產証明信於最近6個月內結存達港幣$350,000或以上
(註 : 如需以配偶 整體收入作申請,則需提供結婚證明書副本及配偶身份證副本)
****為確保避免外傭工作簽証延誤簽發,僱主請盡快提供正確及足夠經濟証明文件以作申請
最近一個月 地址居住証明 正本 (須為 : 電費單/水費單 或差餉或固網電話或有線電視或煤氣費單)
流動電話費單及銀行信件 (不能作為地址居住証明)
如僱主未能提供有效之-居住證明,亦可提交配偶或子女的-居住證明,但需同時提交(關係證明文件,如出世紙或結婚証明及身份証副本)
公屋住戶可提供公屋租約表以作 地址居住證明